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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了5万祛疤却无效 美容院该不该退款?

2019年01月10日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疤痕?

怎么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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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美

多花些钱

也没什么不可以

路桥的一位陈女士便为了祛除手臂上的疤痕,在某祛疤美容院花了5万块,可是,钱花了,疤却依旧在

2018年11月14日,路桥区消保委接到陈女士投诉电话,称其于2017年10月在路北街道某祛疤美容店支付5万元,接受该美容店祛疤服务,但祛疤效果不佳,目前该店铺已转让,新店主不承认,请求帮助调解。

路桥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即时查看了陈女士提供的各项证据,据其提供的祛疤前的照片,对比现在手臂上的大片疤痕,看不出明显变化。陈女士表示前后做了七个多月祛疤,不仅没效果反而出现过敏现象,在医院治过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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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基本情况后,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路桥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迅速投入走访、调查,积极查找被投诉方下落。

寻找被诉方

工作人员到该美容店所在地调查,发现该店已转让,现店主于2018年9月份通过中介向房东承租该店面,并办理了营业执照,与原店主无关。

陈女士的维权对象只能是原店主,为此,工作人员继续与陈女士多方想办法。十几天后,终于在别家经营同品牌的祛疤美容店找到了原店主应女士,其现应聘于该店当美容师。

调解过程

找到被诉方后,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照片比对、查询合同条款,认定应女士提供给陈女士的祛疤服务未达到约定的效果,应女士应该退还陈女士全部费用即5万元。

但应女士表示其主要是提供场地、设备等,只收到3万元,其余2万元是陈女士通过微信转账转给了她店中的另一名美容师,该美容师向陈女士专职提供祛疤产品及服务,双方对退款金额分歧较大

工作人员经查询微信转账、收据证据等信息后,确定应女士只收到3万元,目前收取2万元的美容师还没找到,而2万元是陈女士自己打给该美容师的,蕞后陈女士同意应女士将3万元退还给她,另外2万元,等找到美容师后再要求对方退还。

近日,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原店主应女士将3万元转账退款给陈女士,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祛疤无效是否退还款项,是本纠纷争议焦点。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对美容效果的约定应当以图片、音像等事后可以核对的方式保留。因美容医疗机构责任导致医疗美容达不到约定效果或者消费者容貌受损的美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重作,并依法赔偿损失。

本案中陈女士提供了祛疤协议,并提供了有效的对比照片,应女士应当承担退款责任。虽然应女士已将店关门,但该店原先为个体工商户,其仍应该履行作为经营者所应承担的义务,陈女士确实也只向应女士支付了3万元,所以应女士应该将3万元退还给陈女士,另外2万元等找到另个美容师后再继续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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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卫计委出台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的相关规定,祛疤属于美容皮肤科项目,按照规定,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美容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路桥区消保委建议广大消费者如想要祛疤美容,

一定要到正规的美容医疗机构,了解美容机构有无取得相关执业资质;

与美容机构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未知风险等;

在办理接受美容服务时要留好合同、收据、发票等凭证,并要核对商家营业执照与相关凭证的主体名称是否一致;

对美容效果的约定应当以图片、音像等事后可以核对的方式保留;

在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美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因疾病治疗涉及的修复重建除外),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告知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适应症、禁忌症、美容方式和效果、医疗风险、医用材料、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消费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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